最后结合《大明律》‘田宅水利’的相关条规,以及乡间约定俗成的规矩,写下判词曰:
‘张某私堵共用之堰截水,李某怒毁堰堤三尺,殃及下游三户灌溉,互诉至州。
依《大明律户律田宅》——私截水利阻遏他人者杖四十,毁害堤坝水利者杖六十。二人均违律害民,各负其责。然李某为张某截水所激,忿而妄为,依律可酌情减刑。
故裁决如下——
张某李某各杖四十,以儆效尤。
限三日内,两家合力修复堰堤,费用均分,逾期重罚;
日后张某、李某及下游三户,按田亩多寡依次引水,每日一轮,乡约监督执行。
念此时农忙,二人杖刑延至春耕后执行。期间安分守己、表现良好,可减其刑;若再滋事端,则杖罪加倍。
堰堤共用乃乡规国法,私截毁堰皆伤民生。此判定分止争,各宜遵行,再敢滋事,罪加一等。
泸州知州某。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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